泉州市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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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在泉设立大区公司专项扶持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20] 29 号)
1.适用对象
(1)适用经认定的在泉设立的大区公司、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
(2)大区公司是指总部在泉州市域外的企业依法在泉州注册设立,行使部分总部职能的运营管理、销售、结算、研发、采购、物流、资本运作、创意设计、培训等智能型机构,以及虽未行使总部部分职能,但根据母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统一负责企业部分业务板块,或统一负责 1 个以上(含 1 个)省级管理区域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且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区域型机构。大区公司的认定、登记备案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直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扶持措施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及本扶持措施实施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大区公司,均可申请
认定。
(3)招商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
 
2.经营贡献奖励
(1)按大区公司对我市年度税收贡献额(指对我市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下同),第 1 年至第 2 年给予 60%奖励,第 3 年至第 5 年给予 30%奖励;第 6 年至第 10 年以其前五年税收贡献年平均数为基数,按其年度新增税收贡献给予超额累进奖励,新增税收贡献 1000 万元以内(含)部分按 60%给予奖励、超过 1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70%给予奖励。
(2)鼓励大区公司做大规模,对大区公司在现有总部职能、统一负责业务板块或管理区域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总部职能、1 个业务板块、1 个省级管理区域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各项奖励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3)鼓励企业总部通过大区公司开展集团业务和结算,对大区公司缴纳的内部购销印花税我市地方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 10 年。
(4)市财政局、税务局积极协助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总部就内部购销印花税等事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争取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
 
3.规费减免补助
对大区公司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两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前 5 年给予全免或全额补助,后 5 年给予减半征收或补助。
 
4.办公用房补助
对大区公司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次性给予 24 个月租金补助,已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对大区公司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 3 年内,按新建成或购置房产实际缴纳房产税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大区公司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高管人才激励
对大区公司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但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5 年,并在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人才住房、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6.金融服务保障
市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主动对接大区公司投融资需求,搭建平台和畅通资金供需对接渠道,加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大区公司资金供需撮合工作,强化大区公司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
 
7.招商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大区公司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者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对于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奖励对象,如拟引进大区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委托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招商引资者,视为 1 个招商引资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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