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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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查看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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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是经宝坻区政府2003年3月组建,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第六批审核通过的省级开发区,并于2006年 9月正式更名为“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目前开发面积为11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已达到“九通一平”标准。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的规划用地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
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位于位于京哈高速南侧,京哈高速宝平出口位于园区中间位置,开发区距北京70公里,天津75公里,唐山80公里。距三市和天津机场、天津新港的车程仅为40-50分钟。以天津宝坻开发区为中心的100公里半径范围内,拥有中小城市11个,分布着5700万人口,以400公里为半径,分布着1亿人口。1小时车程覆盖9000万人口,3小时车程覆盖2亿人口,5小时车程覆盖3亿人口,可以到达47座大中城市,圈内有65万家各类企业。
作为新兴的经济区域,开发区正在按照“依托京、津、冀,融入环渤海,放眼海内外”的战略构想,着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主攻制造工业,为北京和天津滨海新区配套的综合产业功能区。

产业定位
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积极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经济,重点发展汽车配件、高新电子、精密机械、有机食品、生物医药、新能源,及彩印包装、媒体制作、现代办公用品等环保型新材料产业,进一步完善工业区、仓储区、公共生活服务区的发展。

项目要求
本着节约、集约的用地政策开发利用土地,严禁闲置土地的原则,按照国家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入驻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约为每亩15万元,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投资强度要求每平方公里20亿元以上;容积率为0.8以上;产值要求每亩240万元以上;纳税要求每亩在7万元以上。

税收奖励办法

一、注册型企业税收奖励
注册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注册、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的公司。
1、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阶段
累计纳税在100万元以下,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年纳税低于10万元的企业,不进行奖励,待企业累计税收达到10万元时执行奖励政策。
2、年累计纳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100-2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85%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5.94%、企业所得税的25.5%、企业营业税的42.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200-5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9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阶段。
累计税收达到500-1000万元的部分,税收奖励按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5、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
年累计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奖励按全额税收(不分阶段)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执行。
二、总部型企业税收奖励
总部型企业是指:在开发区设有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部企业未建成投产时,企业通过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纳税;或将公司内关联的销售总部、结算总部公司迁入(或新注册)开发区,实现新增税收。
1、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5%、企业所得税的24%、企业营业税的40%一次性奖励。
2、年累计纳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200-500万元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6.875%、企业所得税的27%、企业营业税的45%一次性奖励。
3、年累计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
年纳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18.75%、企业所得税的30%、企业营业税的50%一次性奖励。
4、年累计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
2010年以后注册的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即:企业增值税的23%、企业所得税的36%、企业营业税的90%全额奖励。
5、对总部型项目员工在宝坻经济开发区内所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20%奖励。
三、实体型企业税收奖励
实体型企业是指:注册在园区,满足行业准入条件和资格,在园区内有生产经营场所,能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实体型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仓储物流、商贸企业,可以是购置土地房产生产经营,也可以通过租赁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1、实体型企业建成投产或运营后,享受宝坻区招商投资奖励政策(宝坻政发【2010】16号)规定的相关税收奖励。
2、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纳税超过每亩15万元的部分享受注册型企业的奖励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1、2政策。
3、物流城及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基地内的企业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4、年终对实体型企业纳税排名前10名企业以扶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奖励。
四、中介人奖励
1、对引进实体型企业,且符合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中介人,按照宝坻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宝政发【2010】17号)执行。项目竣工后开始实施奖励。
2、对引进总部型、注册型企业的中介人,实施三年奖励。第一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另外10%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第三年按照该项目当年纳税奖励返还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另外15%列入服务中心的项目维护费用。企业年纳税不足50万元的,不对中介人实施奖励。
3、中介人为项目落户起决定作用的人或单位,须经引进企业和管委会共同认定。特殊项目的中介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奖励金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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